1.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对程序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当事人诉讼请求较多的;
(四)当事人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五)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3.程序启动
3.1 庭前会议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由合议庭(主审法官)决定是否启动,也可以由合议庭(主审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
3.2召开时间
庭前会议可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召开。当事人均同意的亦可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前召开。
3.3召集主持
庭前会议由主审法官主持,也可由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召集主持。法官助理主持的,应向当事人通报其身份,并声明其受合议庭或主审法官的委托。对于重大、疑难以及复杂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召集主持,必要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参加。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4.具体内容
庭前会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5.法律效力
庭前会议为法律、司法解释确立的审前准备的主要方式,对参加会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对于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公开审理、追加当事人等程序性事项,当事人应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经主持人明确告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如无正当理由庭审时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公开审理的,可不予审查。
各方达成一致或无争议的事项,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庭审时无正当理由予以反悔的,一般不予支持。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7 09: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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