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审判流程   >  诉讼须知   >  保全风险

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后果,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财产(如存款、房产等)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一、本院受理下列范围的保全申请:
1.与本院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致的诉前保全;
2.本院在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就该案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
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担保,并提交担保财产权利证书原件。申请保全,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保全费。
四、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供担保并预交申请费,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不予批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五、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部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应当解除保全。
六、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人已经知道上述财产保全告知书的内容,自愿承担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