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人民法院鉴于获取、审查、确认案件中的专门技术类诉讼证据和审判、执行过程中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的现实需要,对审判活动及各项司法政务的日趋重要性而规定的一项工作职能。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诉讼审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
一、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现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审理和调解的已不只是过去简单的社会法律关系,单靠法学理论已不能完成对全部审判过程的指导,大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依靠即懂法律知识又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运用专业科学知识和专业科学技术手段依法为法官正确判断和使用证据提供技术支撑,可以说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对审判工作的支持会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司法保障工作的重要手段。我院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
(一)收案、移送案件更加规范。我院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收案时要详细登记委托人、委托时间、委托请求,检查送鉴材料是否齐全等,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制作《不予受理意见书》说明理由,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退回。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30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60日完成;鉴定过程中因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可适当延长期限。在鉴定过程中,因鉴定材料不全始终无法提供的,或者当事人不配合鉴定致使无法进行鉴定的,受委托机构可以提出终止鉴定并向我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后立即终止鉴定,并返还有关鉴定材料;因委托机构存在违法违规无法进行鉴定的,我部门及时暂停委托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人民法院和行业协会,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二)鉴定过程更公正、精准、高效。立案后我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组织当事人到场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现场配备高清摄像头,保障选择评估机构的全过程更客观、公开、公平、公正;随机选择机构产生后,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受委托机构对委托事项的进行现场确认,保障评估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评估鉴定过程中定期跟踪评估鉴定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和协助业务部门和受委托机构补充材料,保证评估过程更加精准、高效。
三、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机制不够健全,人力资源欠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业务量的需要,现在我院负责司法技术辅助的人员资源缺乏,同时兼任其他工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缺乏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机制,司法辅助工作需要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灵活的工作方法,才能够更加游刃有余地处理好司法辅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州内可供选择的机构较少。在吉林省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上,州内符合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较少,用随机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不能完全切合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需要,只有选择外地的鉴定机构作为备选机构,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各种负担,延长了委托案件的期限,不能实现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的宗旨。
四、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下一步计划
根据《吉林省高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暂行规定》规范了对外委托评估工作、明确了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执行庭等部门的职责,确保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公正、高效、廉洁地运行,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和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在鉴定评估过程中,我部门要更加积极沟通协调,一方面充分细致地向鉴定机构说明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以及法院在审判执行中需要鉴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向当事人、审判执行人员及时沟通交流鉴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难题,确保司法技术工作畅通进行。在程序上要更加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案件,司法技术人员做好鉴定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交接工作。同时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时限,规范、高效办理对外委托案件。促进矛盾化解,积极协助承办业务庭做好案件矛盾化解工作,全力服务审判质效提升。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3 09: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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