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人民法院
一季度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报告
一、收、结案情况
全院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共472件,其中年转旧存194件,各类新收案件278件,比去年同期减少137件,同比下降33.01%(去年同期415件)。共结案272件,与去年同期增加64件,同比上升30.77%(去年同期208件)。我院总体结案率为57.63%,同比上升15.69%(去年结案率为23.40%)。审限内结案率100%。在审判流程中未结案件为200件。
二、 2019年3月我院审判绩效考核指标情况分析
(一)结收比指标(8分,加1分)
结收比=(诉讼+执行已结案件数)/(诉讼+执行新收案
件数),按月度进行考核。
2018年12月结收比设定为90%,2019年1月结收比设定为70%,2月结收比设定为80%,3月至7月结收比设定为90%,8月、9月、10月结收比设定为95%,11月、12月结收比设定为100%。2018年12月结收比考核区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月度结收比考核区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月末,考核时达不到设定的结收比予以减分,每低于设定的结收比0.1个百分点减0.01分,月度减分以1分为限,全年减分以8分为限。2019年12月结收比高于100%的予以加分,每高出0.1个百分点加0.01分,加分以1分为限,2019年12月新收案件数启畸低的不加分。截止3月31日,我院1-3月份案件结收比为93.34%,超过省院要求3月份结收比达到90%的规定,应当继续保持超过。其中,新收诉讼案件278件,结案272件,结收比为97.84%;新收执行案件173件,结案149件,结收比为86.13%。
(二)诉讼案件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指标(2分)
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1-(延长审限内结案数+超审限结案数)/结案数。用于考核正常审限内结案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诉讼案件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考核基础分值各设定为2分,基础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设定为98%,考核时达到基础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的得2分,达不到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0.1个百分点减0.05分,减分以2分为限。
截止到3月31日,我院诉讼案件审限内结案率为100%,超过省院规定的全年基础结案率达到98%的要求,应当继续保持。
(三)结案率指标(2分)
结案率=(诉讼+执行已结案件数)/(诉讼+执行受理案件数)。按年度进行考核。年度诉讼案件结案率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基础结案率设定为90%,考核时达到基础结案率的得2分,达不到基础结案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结案率0.1个百分点减0.02分,减分以2分为限。截止到3月31日,我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共472件(含旧存194件),结案272件;受理执行案件358件(含旧存185件),结案97件。我院1-3月份结案率为57.63%。应继续加大结案力度。
(四)规范立案行为工作情况指标(2分)
用于考核规范立案行为情况,年度内动态考核。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杜绝“有案不及时立、变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拖延移送”等不规范立案现象。
对督查检查发现或者举报投诉等不同方式发现的不立案、变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拖延移送等问题查证属实的以及不按规定摆放规范立案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告知牌的,每查实1件(起)减1分,减分以2分为限,查实超3件(起)的绩效考核降一档。截止3月31日,我院始终保持规范立案,不存在“有案不及时立、变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拖延移送”等不规范立案现象
(五)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指标(2分)
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统计期内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数/[上年旧存诉讼案件数+本半年(本年)新收诉讼案件数]。用于考核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情况。各地(辖)区内有因被告人潜逃而致案件中止审理的,各中院应当在每个考核节点前7日内向省法院审管办上报中止裁定,经核实后予以扣除。
上半年、全年的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考核基础分值各设定为1分。至每个考核节点时,超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未结诉讼案件占比应当不超过2%,超过2%对应的案件数(四舍五入取整数值)的,每1件减0.05分;超24个月的未结诉讼案件占比应当不超过0.1%,超过0.1%对应的案件数(四舍五入取整数值,对应的案件数小于1的按1件计算),每1件减0.1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1分为限,全年减分以2分为限。截止到3月31日,我院有5件超过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未结诉讼案件,有1件超过24个月的未结诉讼案件,它们分别是:1.(2018)吉2405民特3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纠纷一案,立案日期:2018年03月15日,案件承办人:金哲; 2.(2017)吉2405民初8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日期:2017年8月22日,案件承办人:朴仁杰 ;3.(2017)吉2405民初1085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立案日期:2017年11月07日;案件承办人:南永权; 4.(2017)吉2405民初1126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日期:2017年11月21日 案件承办人:南永权; 5.(2017)吉2405民初11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日期:2017年12月15日,案件承办人:李红莲。
截止3月31日,我院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472件,可有9件超过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未结诉讼案件,可有0.472件超过24个月的未结诉讼案件。我院现有5件超过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未结诉讼案件,没有超过省院规定,在正常可控范围以内,应当继续保持。我院目前没有超过24个月的未结诉讼案件。
(六)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3分)
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上诉案件被改判数+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数)/一审诉讼案件结案数。用于考核一审案件审判质量。
上半年、全年对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考核的基础分值各设定为1.5分,基础发改率设定为3%,考核时不高于基础发改率的得1.5分,每高于基础发改率0.1个百分点减0.1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1.5分为限,全年减分以3分为限。截止3月31日,我院一审上诉案件被改判4件、发回重审1件,共计5件。一审上诉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88%,没有超过基础发改率,应当继续保持。
(七)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3分)
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再审案件被改判数+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数)/生效案件总数。用于考核生效案件审判质量。
上半年、全年对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考核的基础分值各设定为1.5分,基础发改率设定为0.35%,考核时不高于基础发改率的得1.5分,高于基础发改率的予以减分,每高于基础发改率0.01个百分点减0.05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1.5分为限,全年减分以3分为限。截止到3月31日,我院生效案件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0件,应当继续保持。
(八)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评查情况指标(3分)
用于考核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评查机制落实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各中院应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评查机制,建立案件台账,跟踪裁判结果,及时进行评查。
2019年度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评查情况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未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评查机制的减2分;建立并实际开展评查的,各中院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组织所辖法院将评查报告上报至省法院,评查报告主要包括:(1)年度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台账;;(2)评查结果总结分析;(3)对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不当的认定和处理等。未及时开展评查活动、未按时提交评查报告的减1分。评查报告未涵盖上述主要内容的,每少一项减0.2分。2018年,我院已经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并已经将第一轮应评查的27件、第二轮30件案件已全部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同时上网内网,并制定了相关台账及出台了我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截止到3月31日,我院准备进行2019年度第1轮评查。
(九)上网裁判文书质量指标(2分)
用于考核上网裁判文书质量,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地(辖)区法院要切实提升裁判文书质量,杜绝明显低级错误,按实际需求运用文书筛查软件、人工核查等方式严控上网裁判文书质量。经核查本年度上网裁判文书出现明显低级错误的,按严重程度及引发舆情等情况予以减分,每出现1件(起)减0.02分至2分,减分以2分为限。该指标今年上级法院还没有要求开始进行。
(十)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3分,加分0.5分)
一审服判息诉率=1-(二审收案数/一审结案数)。用于考核一审案件的审判质效。
上半年、全年对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考核的基础分值各设定为1.5分,服判息诉率基础比率设定为88%,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1.5分,达不到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0.1个百分点减0.05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1.5分为限,全年减分以3分为限。
上半年、全年对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考核的加分分值各设定为0.25分,考核时高于基础比率的予以加分,每高于基础比率1个百分点加0.05分,每个考核节点加分以0.25分为限,全年加分以0.5分为限。
截止3月31日,我院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6.84%,低于省院要求全年服判息诉率达到88%规定的-1.16%,应当引起院长关注。
(十一)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申诉率指标(3分)
生效案件申诉率=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收案数/(生效案件总数-减刑假释案件数)。用于考核生效案件的审判质量。
上半年、全年对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申诉率考核的基础分值为各设定为1.5分,申请再审、申诉率基础比率均设定为4%,考核时不高于基础比率的得1.5分,高于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高于基础比率0.1个百分点减0.05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1.5分为限,全年减分以3分为限。
截止3月31日,我院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立案3件,申请再审、申诉率为1.66%,低于省院规定的4%,应当继续保持。
(十二)院领导审结案件数指标(1分)
用于考核院领导整体办案情况,按年度考核。
基层院院长审结案件数量指标应当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审结数量的5%;基层院其他领导平均审结案件数量指标应当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审结数量的30%。此项指标基础分值设定为1分,考核时院领导审结案件数达标的得1分,未达标予以减分,每低于应审结案件数1件减0.01分,减分以1分为限。该项以我院月报统计及中院评定为准。
(十三)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2分)
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一审简易程序结案数/基层院一审结案数。用于考核基层法院的简易程序适用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基础适用率设定为75%,考核时达到基础适用率的得2分,达不到基础适用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适用率0.1个百分点减0.01分,减分以2分为限。截止3月31日,我院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6.32%,超过省院规定,应继续保持。
(十四)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指标(1分)
用于考核裁判文书上网“双百”核查情况和裁判文书上网率。裁判文书上网“双百”即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公开”, 不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在吉林司法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公示”,裁判文书上网率=已上网文书数/(结案数-生效裁判文书经审批不上网数)。
上半年对2018年下半年审结案件进行裁判文书上网“双百”核查,完成“双百”核查的得0.25分,完不成的减0.25分。年底对2019年上半年审结案件进行裁判文书上网“双百”核查,完成“双百”核查的得0.25,完不成的减0.25分。
上半年对2019年度裁判文书上网率进行考核,裁判文书上网率达到55%,达到55%的得0.25分,达不到55%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0.个百分点减0.01分,减分以0.25分为限。年底对2019年全年裁判文书上网率进行考核,裁判文书上网率达到75%,达到75%的得0.25分,达不到75%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0.个百分点减0.01分,减分以0.25分为限。截止3月31日,我院裁判文书上网率为65.10%,超过省院要求的上半年裁判文书上网率达到55%的规定,应当继续保持。
(十五)庭审直播数占比指标(1分,加分0.5分)
用于考核庭审直播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全国各地(辖)区法院直播庭审案件总数应当不低于本地(辖)区当年受理诉讼案件总数的20%,直播案件应当覆盖开庭审理的各种类型案件。此项指标基础分值设定为1分,庭审直播数占比达到20%的得1分,占比达不到20%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0.1个百分点减0.02分,减分以1分为限。各地(辖)区法院实现员额法官(不含执行法官)庭审直播全覆盖的加0.5分。截止3月31日,我院当年受理诉讼案件为472件(新收278件,旧存194件),庭审直播数应当为94件,已直播53件,低于省院规定41件,应当引起院长高度关注。
(十六)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情况指标(1分)
用于考核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情况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1分,考核2019年度应公开的的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案件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的公开情况,存在应公开但未公开案件的,每1件减0.01分,减分以1分为限。该工作我院已经落实并实际开展,该项由中院按年度考核。
(十七)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指标(2分)
用于考核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考核达标分数设定为85分。各院应当在司法信息公开网站中完善审务信息公开、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司法辅助公开等信息,年末省法院制定发布司法透明度测评方案对2019年司法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达到达标分数的得2分,达不到达标分数的予以减分,每低于达标分数0.5分的减0.1分,减分以2分为限。该工作我院已经落实并实际开展,该项由中院按年度考核。
(十八)卷宗归档率指标(2分)
用于考核卷宗归档及时性,已结案件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应同步归档,在1个月内均应归档完毕。
上半年对卷宗归档率考核的基础分值为1分,考核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审结案件的卷宗归档情况,至考核时间节点未完成归档的案件,每1件减0.01分,减分以1分为限。
年度卷宗归档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1分,考核2019年6月1日至考核节点前一个月期间审结案件的卷宗归档情况,至考核时间节点未完成归档的案件,每1件减0.01分,减分以1分为限。
截止3月31日,我院此期间应归档案件卷宗已经全部归档,电子卷宗挂接率为100%,审管办定期对应归档卷宗进行通报并督促归档工作。
(十九)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工作指标(4分)
用于考核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工作情况,年度内根据建设情况动态考核,重点考核最高法院要求的指标完成情况。
1.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比率应当达到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以0.8分为限。同步生成比率=立案3日内将纸质材料扫描为电子卷宗的诉讼案件数量/辖区完成功能建设法院诉讼案件总数。
2.电子卷宗智能编目比率应当达到100%,每低于1个百
分点减0.1分,减分以0.8分为限。智能编目比率=通过系统实现电子卷宗自动智能编目的诉讼案件数量/辖区完成功能建设法院诉讼案件总数。
3.电子卷宗网上阅卷投入应用比率应当达到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以0.8分为限。网上阅卷投入应用比率=通过电子卷宗实现网上阅卷的诉讼案件数量/辖区完成功能建设法院诉讼案件总数。
4. 电子卷宗文书生成比率应当达到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以0.8分为限。文书生成比率=使用法律文书辅助生成服务生成的文书数量/辖区完成功能建设法院全部文书数量。
5. 电子卷宗自动归档比率应当达到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以0.8分为限。自动归档比率=电子卷宗直接可转化为电子档案的诉讼案件数量/辖区完成功能建设法院诉讼案件总数。
截止3月31日,上述5项比率当中除电子卷宗文书生成比率没有达到100%外,其余4项均已达标,应当引起院长关注。关于电子卷宗文书生成问题,审管办已经多次在我院工作群及员额法官群里进行了使用说明、生成说明等,但一直没有引起大家重视。
(二十)诉讼对外委托案件网上办案指标(2分)
用于考核诉讼对外委托案件网上办案情况,年度内动态考核。
2019年1月1日起新收诉讼对外委托案件应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未实现网上办理的,每一件减0.1分,减分以1分为限。2018年受理的诉讼对外委托案件应在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网上信息部补录工作,未按时全面补录的,每一件减0.1分,减分以1分为限。
我院该项考核指标立案庭已经进行操作,应当继续保持。
(二十一)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指标(2分)
用于考核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内动态考核。
各地(辖)区法院应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要求开展工作,实现网上办案。2019年1月1日起新收的案件,存在组织诊断程序不规范或者未实现网上办案的,每一件减0.1分,减分以1分为限。至2018年12月31日未办结的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案件应在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网上信息补录工作,未按时全面补录的,每一件减0.1分,减分以1分为限。我院目前还没有该类案件。
(二十二)人均审结诉讼案件数指标(加分项,1分)
人均审结诉讼案件数=诉讼案件结案总数/员额法官数。
年度人均审结诉讼案件数高于全省人均审结诉讼案件数平均值的给予加分,每高于平均值1件(不足1件的按1件计算)的加0.02分,加分以1分为限。该项由中院按年度评定。截止3月31日,我院人均结案数为18.20件,全州排在第七位。
(二十三)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指标(加分项,1分)
平均审理天数=各类案件审理总天数/结案总数。
年度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低于全省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平均值的给予加分,每低于平均值1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的加0.1分,加分以1分为限。该项由中院按年度评定,目前我院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59.4天,较上个月缩短3.6天。
(二十四)上诉、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平均移送天数指标(加分项,0.5分)
上诉、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平均移送期限自上一诉讼程序结案之日起至下一诉讼程序收案之日止。考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上诉、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卷宗移送情况。统计期间卷宗平均移送天数分别低于该类案件全省移送天数平均值的给与加分,每低于平均值1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的加0.05分,加分以0.5分为限。该项由中院评定。
(二十五)调撤率指标(加分项,0.5分)
调撤率=调解、撤诉、按撤诉案件数/结案数。
年度调撤率达到全省调撤率平均值以上的给予加分,每高于平均值0.1个百分点的加0.01分,加分以0.5分为限。
该项由中院按年度评定。截止3月31日,我院调撤率为54.12%。
三、建议
(一)目前我院绩效考核指标当中庭审直播率过低、电子卷宗文书生成比率过低未达标,应当引起院长高度关注。
(二)目前我院人均审结诉讼案件数排位靠后,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过长,需要引起院长高度重视。
2019年4月3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4-10 14: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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