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根据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四类案件”
即涉及群体性纠纷、重大疑难复杂、可能与类案判决发生冲突、有违法审判嫌疑等四类案件。
二、明确“四类案件”监管范围
案件承办人发现疑似上述“四类案件”后,及时汇报。
三、明确“四类案件”发现机制
案件承办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认真比对上述“四类案件”,及时发现并汇报。
四、明确“四类案件”启动程序
案件承办人发现疑似上述“四类案件”后,及时汇报给庭长,庭长再上报给主管院长,由主管院长汇报给院长。
五、明确“四类案件”监管方式
从发现“四类案件”到审结,庭长及主管院长要全程关注,并将结果运用到全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5-05 14: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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