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
本院《龙井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电子签章使用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井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龙井市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电子签章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诉讼过程中的电子签章使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在审判过程中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
第三条 在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由案件承办法官通过电子签章秘钥(key)在数字法院系统中申请盖章;
第四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法律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法律文书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电子印章授权密钥(key)由员额法官自行保管,并由法官进行盖章操作。法官在打印时须指定智能办案辅助中心人员进行打印,通过电子签章专用电脑使用数字法院“文印管理”模块进行打印,由智能办案辅助中心专人负责将打印好的法律文书通过云柜与审判业务部门进行流转;
第六条 员额法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保管好电子签章秘钥(key),不得交于其他人员使用;
第七条 需要制作、变更或注销电子印章,须向审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统一办理;
第八条 因损坏、遗失,需要换领或补发电子印章密钥(key),印章持有人须出具书面证明,并按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损坏的,须将原电子印章密钥,交审管办统一销毁;
笫九条 员额法官须对本人的电子印章负全责。若因管理不慎造成后果,将追究员额法官的责任;
笫十条 电子印章的管理与实物印章管理相同,均须严格按照本院印章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不得带离指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法院审管办协助办公室将适时对电子印章使用情况及安全状况进行审查,严禁超出本规定适用范围使用电子印章;
笫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9-05 14: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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