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内容来执行的话,那么另一方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那么法院强制执行费用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法院强制执行费用标准


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

 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限制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五类情况,在这五种情况下,不同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同的法律文书分别有不同的法定期限。

1、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2、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在3个月内提出。

4、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年,计算方法与海关作为申请人时相同。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80天。